吴光洪与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吴光洪,男,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佩胜。

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2015)贞执字第00032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因本院已在其他银行划拨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户名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帐号×××)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庆阳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弟

二 〇一 五年 一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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