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佩胜。
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2015)贞执字第00032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因本院已在其他银行划拨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户名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帐号×××)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庆阳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弟
二 〇一 五年 一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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