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显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北盘江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王勇垫付的城镇建设开发资金款494622.63元,承担执行申请费7300元、案件受理费4541.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履行了195114元后,余款299508.63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在贵州省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北盘江分行的小城镇建设银行存款382814.88元(账户×××,户名:贞丰县财政局北盘江分局),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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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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