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品荣与李芬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罗某荣,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李某,住贵州省贞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某荣小孩抚养费每月人民币200元(每年支付一次,每年12月底前支付),2014年度的抚养费共计2400元,由李某承担申请执行费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荣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3)贞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原告李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2014年1月至12月)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主文)

审判长  张明生

审判员  周玉鹏

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 五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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