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辉祥申请执行龚修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5
殷辉祥申请执行龚修尚民间借贷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殷辉祥,男。

被执行人龚修尚。

申请执行人殷辉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修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贞执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殷辉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龚修尚偿还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龚修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修尚在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殷辉祥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10元、执行申请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龚修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得被执行人龚修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9900元(户名龚修尚,账号××× XXXX710),用其中的3712.50元支付另案的殷明浩、6187.5元支付给殷辉祥,其二人的全权代理人翟晶晶代领。

经查被执行人龚修尚下落不明,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再续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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