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显文,镇长。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贞执字第0008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在贵州省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北盘江分行的小城镇建设银行存款311350.13元。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执行款,余款申请执行人王勇与被执行人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在贵州省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北盘江分行的小城镇建设银行存款311350.13元(账户×××,户名:贞丰县财政局北盘江分局)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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