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与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王勇,男

被执行人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显文,镇长。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贞执字第000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在贵州省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北盘江分行的小城镇建设银行存款382814.88元。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尚有余款311350.13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已冻结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在贵州省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北盘江分行的小城镇建设银行存款382814.88元(账户×××,户名:贞丰县财政局北盘江分局)中的71464.75元予以解冻,余款311350.13元继续冻结。

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余款311350.13元交到本院执行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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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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