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加国申请执行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5
肖加国申请执行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案

申请执行人肖加国,男。

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贞劳人仲字第9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履行仲裁裁决书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向申请人肖加国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等总计人民币129119.8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830元,合计130949.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贞丰支行有个人存款626373.72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贞丰县支行账号为(94700104XXXX315)的存款130949.84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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