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旭,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疆,男,系贵州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祖强,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中华北路81号,系独山县教育局职工。
本院在执行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祖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祖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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