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品军申请执行杨兴礼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莫品军,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医生,住独山县百泉镇营上路1号。

被执行人杨兴礼,男,1976年9月11日生,布依族,个体工商户,住独山县影山镇翁奇村大岩组13号。

本院在执行莫品军与杨兴礼民间借贷纠纷(2014)独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兴礼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莫品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独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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