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仁惠等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和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疆,男,贵州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仁惠,女,1964年12月6日生,水族,贵州省都匀市人,退休干部,住都匀市环东北路113号附18号。

被执行人杨应萍,女,1972年1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系都匀市大坪区效能督察办公室干部,住都匀市普安路23号附16号。

本院在执行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仁惠、杨应萍借款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仁惠、杨应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7.5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仁惠位于都匀市环东中路254号馨峰苑3号E座2单元2层附3号住房壹套(匀房权证文峰字第57747号)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许仁惠、杨应萍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应林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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