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城关镇(现百泉镇)黄浦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静,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端华与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2014)独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端华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杨端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应林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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