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端华申请执行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杨端华,男,贵州省独山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城关镇(现百泉镇)黄浦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静,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端华与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2014)独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端华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杨端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应林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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