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兴池等申请执行陆芝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韦兴池,男,1955年11月6日,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独山县基长镇交盘村十三组342号。

申请执行人谢义富,男,1973年2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独山县基长镇交盘村六组152号。

申请执行人胡光能,男,1970年12月12日生,苗族,农民,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草寨村下院组5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光模,男,1966年2月11日生,苗族,农民,住独山县百泉镇新民村下院组3号,系胡光能之兄。

被执行人陆芝明,男,1957年9月30日生,布依族,农民,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城西村抹赖组17号。

被执行人石明仙,女,1957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城西村抹赖组17号。

本院在执行韦兴池、谢义富、胡光能与陆芝明、石龙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陆芝明、石龙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韦兴池、谢义富、胡光能赔偿金40 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赔偿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韦兴池、谢义富、胡光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陆芝明、石龙仙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兴池、谢义富、胡光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应林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琪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