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住贞丰县挽澜乡。
法定代表人李佩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昌伦申请执行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杨昌伦重回到被执行人处上班,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贞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关于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支付申请人杨昌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7971.85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毛盅程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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