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悦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悦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宇,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系该公司职工,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余开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之阳,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普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05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元月31日前付清所欠申请人货款87000元。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到,该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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