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宇,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系该公司职工,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余开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之阳,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普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05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元月31日前付清所欠申请人货款87000元。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到,该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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