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贞丰县纳传新型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贞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贞丰县纳传新型页岩砖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贞丰县纳传新型页岩砖厂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辉欠款8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贞丰县纳传新型页岩砖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贞丰县纳传新型页岩砖厂在中国建设银行贞丰支行有存款2万余元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贞丰县纳传新型页岩砖厂在中国建设银行贞丰支行存款8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生
审判员 周玉鹏
审判员 杨昌第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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