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邱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天文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天文于2015年4月3日以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天文基于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给付义务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这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本院所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现亦不需执行,依法应当终结该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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