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侯宗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
法定代理人蒋承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普定冠鑫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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