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华刚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依据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严华刚,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肖井陆,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华刚、肖井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严华刚偿还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及相应利息;2、被执行人肖井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华刚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肖井陆亦下落不明,其所有的财产已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冻结,需待处理后才可执行,故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执行人严华刚、肖井陆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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