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正洪与赵廷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顾正洪,XX年XX月XX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赵廷元,XX年XX月XX日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顾正洪支付货款368462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4566元、申请执行费5426.9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赵廷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人顾正洪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普执字第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顾正洪在被执行人赵廷元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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