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爱国,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普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完给付义务,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基于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向其履行完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普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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