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芳申请执行黄骏斌、黄悟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游芳,女,1994年6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居民,住独山县城关镇(现百泉镇)城东村古塘组17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云刚,系游芳之父。

被执行人黄骏斌,男,1992年3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独山县麻万镇石牛村花塘组88号。

被执行人黄悟银,男,1969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农民,住独山县麻万镇石牛村花塘组88号。系黄骏斌之父。

申请执行人游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责令被执行人黄骏斌赔偿经济损失96374元、黄悟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游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黄骏斌、黄悟银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游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琪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