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云刚,系游芳之父。
被执行人黄骏斌,男,1992年3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独山县麻万镇石牛村花塘组88号。
被执行人黄悟银,男,1969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农民,住独山县麻万镇石牛村花塘组88号。系黄骏斌之父。
申请执行人游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责令被执行人黄骏斌赔偿经济损失96374元、黄悟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游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黄骏斌、黄悟银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游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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