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杰申请执行易春燕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吴永杰,男,1976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翁进村大寨组,小学代课教师。

被执行人易春燕,女,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翁进村大寨组,农民。

本院在执行吴永杰与易春燕离婚纠纷的(2011)独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春燕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杰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独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易春燕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吴永杰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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