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海申请执行田茂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李正海,男,1967年3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拉林村拉令组52号,农民。

被执行人田茂才,男,1976年4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拉林村上拉组29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正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田茂才给付建房工价款10 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茂才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田茂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李正海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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