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茂才,男,1976年4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拉林村上拉组29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正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田茂才给付建房工价款10 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茂才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田茂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李正海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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