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跃全,男,1969年5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下司镇拉绕村上拉汝组,农民。
本院在执行杨昌明与杨跃全健康权纠纷的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跃全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昌明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 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跃全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杨昌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跃全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杨昌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应林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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