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显银申请执行艾世英追索劳动报酬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孟显银,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独山县麻万镇拉林村下新二组33号,农民。

被执行人艾世英,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尧梭村艾家寨组8号,农民。

本院在执行孟显银与艾世英劳动报酬纠纷(2014)独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艾世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独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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