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艾世英,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尧梭村艾家寨组8号,农民。
本院在执行孟显银与艾世英劳动报酬纠纷(2014)独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艾世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独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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