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梦萍,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独山县城关镇(现百泉镇)老县委学校宿舍,无业。
申请执行人朱世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梦萍支付离婚财产补偿款(首期)500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徐梦萍暂无全额履行义务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从2015年4月起每月履行5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朱世昌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徐梦萍尚未履行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徐梦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世昌可向本院申请对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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