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明祥,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三桥村抹力组14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黎云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祥给付赔偿款23442.8元,并承担受理费401元、申请费251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明祥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黎云村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明祥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黎云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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