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月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兆航,男,1971年12月13日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曾朱75号。
被执行人贵州独山宝成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城关镇小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长富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贵州独山宝成镍业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154 358.34元,并承担受理费3708元、申请费2271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案件已处置被执行人贵州独山宝成镍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因其资不抵债,需继续处置其全部财产履行义务,现暂不能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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