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玉萍,女,1971年6月10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百泉镇中南路秀峰苑A栋1单元702号,教师。
本院在执行屈国珍与陆玉萍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独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陆玉萍仅有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执行,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独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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