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秋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晓娟,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甲腾村。
法定代表人张龙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湛江易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其他案件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位于麻尾镇甲腾村的6300KVA矿热炉一台、6300KVA变压器一台以及烧结设备一套。现被执行人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易拓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湛江易拓贸易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定镇1 书 记 员 艾 琪 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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