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月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兆航,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独山成富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城关镇小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长富五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独山成富冶炼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27 000元,并承担受理费740元、申请费30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独山成富冶炼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未能全部处置变现,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都匀市长富五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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