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含分申请执行重庆市弘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段含分,个体工商户,住都匀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弘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段含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建材租赁费及材料款7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请求延期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独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重庆市弘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段含分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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