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兴礼,男,1976年9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影山镇翁奇村大岩组13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德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兴礼给付欠款8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3元、申请费117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兴礼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李德英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兴礼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德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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