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珍云,女,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翁桥村比里组7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吴秀丽,女,198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独山县城关镇(现百泉镇)翁桥村比里组7号,现住独山县百泉镇健康路52号附6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吴秀成,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翁桥村比里组7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陆永昌,男,193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翁桥村比里组7号,农民。兼申请执行人罗珍云、罗绍华、吴秀丽、吴秀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邹维建,男,194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翁桥村比里组7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罗珍云、罗绍华、吴秀丽、吴秀成、陆永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独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维建给付赔偿款42 6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 150元、申请费572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得款4050元,由于被执行人邹维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尚有40767元执行不能,因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独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邹维建尚未履行4076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邹维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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