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有芳,19X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饶珍玲,200X年X月XX日生,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饶林志,200X年XX月XX日生。
被执行人饶平平,19XX后X月XX日生。
申请执行人陈正学、汤有芳、饶珍玲、饶林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平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刑初字第4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将被执行人饶平平所有的位于普定县化处镇张家村白坟组52-1号房屋及普定县化处镇张家村白坟组的老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该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被告人饶平平自愿将奇瑞轿车一部(车牌号浙A6JK37,车架号LVVDA45D052586、发动机号×××)赔偿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正学、汤有芳、饶珍玲、饶林志”,现申请执行人已经自愿放弃该项权利,不要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刑初字第4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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