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兴启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陶兴启,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申请执行人陈斌,男,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住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

申请执行人陶兴启于2015年4月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陶兴启借款3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费470元,共计38845元,但被执行人陈斌并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斌每月有由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3609元,除保留其基本生活保障外,每月可强制扣划1000元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每月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为被执行人陈斌代发的,账号为XX的工资收入中扣留1000元,直至偿清欠款38845元。

二、该款扣留后,直接存入申请人陶兴启开设在贵州银行普定县支行卡号为XX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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