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伟,XX年XX月XX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程天阳,XX年XX月XX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程天林,XX年XX月XX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安顺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普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陈晓芳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45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9元、执行费3138.5元,共计221307.5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程伟所有的普定县程伟砂石厂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账号为XX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内有存款200000元,本院已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将该账户予以冻结。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对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法应当强制划拨该账户内存款用于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伟所有的普定县程伟砂石厂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普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普定县支行;账号: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