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元康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元康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凤龄,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余开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之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元康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3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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