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芳与程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陈小芳,XX年XX月XX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程伟,XX年XX月XX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程天阳,XX年XX月XX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程天林,XX年XX月XX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安顺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芳与被执行人程伟、程天阳、程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程伟、程天阳、程天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伟、程天阳、程天林限期偿还借款215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9元,申请执行费3138.5元,合计221307.5元。但被执行人程伟、程天阳、程天林未如期履行。

本院查明,普定县程伟砂石厂系被执行人程伟所有。该砂石厂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账号为XX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内有存款200000元。普定县程伟砂石厂现已关闭,但风险抵押金200000元尚不具备退回被执行人程伟的条件,应裁定对该账户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伟所有的普定县程伟砂石厂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的账户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刘坤元

审判员  曹正刚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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