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家金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家金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4)普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销对(2014)普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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