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胜权,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私营业主,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怀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怀勇与被执行人叶胜权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陈怀勇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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