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毅烨经贸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4
申请人贵州毅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模。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

法定代表人蒋承勇,该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毅烨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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