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连与杨守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3
申请执行人肖连,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申请执行人杨守静,女,XX年XX月XX日生,仡佬族,农民,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普执字第14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守静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乌当支行贵开路分理处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期间,被执行人杨守静主动按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人肖连履行了义务,故现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守静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守静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乌当支行贵开路分理处,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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