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美与郑明奎、张元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3
申请执行人郑明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郑明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张元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明奎、张元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明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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