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清与林全学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3
申请执行人杜清,XX年XX月XX月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林全学,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伍朝刚,XX年XX月XX日,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董鸿(曾用名董宏),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贺胜方,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学全、伍朝刚、董鸿、贺胜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林学全、伍朝刚、董鸿向申请人杜清支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年率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为止)。2、被执行人贺胜方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林学全、伍朝刚、董鸿、贺胜方未履行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行开设的帐号为XX的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董鸿存款129150元。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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