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良辉,XX年XX月XX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良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道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亦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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