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功祥与杨春桂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3
申请执行人李功祥,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杨春桂,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王国秀,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杨春桂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功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桂、王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功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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