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婷与陈家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3
申请执行人李晓婷,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超,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系原告李晓婷之兄。公民身份号码:XX。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加凤,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加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加凤偿还申请人李晓婷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陈加凤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加凤现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晓婷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加凤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李晓婷释明后,申请人李晓婷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晓婷在被执行人陈加凤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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