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张问津,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系李XX之母。
法定代理人李林,XX年XX月XX日生,住普定县,系李XX之父。
被执行人华兵,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吴婷,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被执行人华兵之妻。
被执行人吴鸿,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兵、吴婷、吴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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