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华兵、吴婷、吴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3
申请人李XX,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

法定代理人张问津,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系李XX之母。

法定代理人李林,XX年XX月XX日生,住普定县,系李XX之父。

被执行人华兵,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吴婷,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被执行人华兵之妻。

被执行人吴鸿,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兵、吴婷、吴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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