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泱彬与雷元权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3
申请执行人朱泱彬,XX年XX月XX日生,福建省仙游县人,住安顺市。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雷元权,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陈光莲,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泱彬与被执行人雷元权、陈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泱彬于2015年7月7日以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为由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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